排污許可相關依據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第三條,“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第四條,“排污單位應當依法持有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相關法規文件匯總:
1、《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
2、《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3、《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HJ944-2018)
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81號)
5、《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7年版)》(環境保護部令 第45號)
6、《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HJ 819-2017)》
7、《上海市排污許可證管理實施細則》(滬環規【2017】6號)
8、《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重點污染物許可排放量申請及核定規則(試行)》滬環保總【2016】200號)
9、《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動監測建設、聯網、運維和管理有關規定》(滬環規【2017】9號)
10、《上海市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標識牌信息化建設技術要求(試行)》(滬環保總【2017】390號)
排污許可證主要內容
排污許可證內容(依據《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排污許可證由正本和副本構成,正本載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記事項、許可事項、承諾書等內容。
以下基本信息應當同時在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中載明:
(1)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地址、行業類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2)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
以下登記事項由排污單位申報,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錄:
(1)主要生產設施、主要產品及產能、主要原輔材料等;
(2)產排污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3)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意見、依法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記錄等。
下列許可事項由排污單位申請,經核發環保部門審核后,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
(1)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源的位置和數量;
(2)排放口和無組織排放源排放污染物的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
(3)取得排污許可證后應當遵守的環境管理要求;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許可事項。
下列環境管理要求由核發環保部門根據排污單位的申請材料、相關技術規范和監管需要,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進行規定:
(1)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無組織排放控制等要求;
(2)自行監測要求、臺賬記錄要求、執行報告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3)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要求;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編制自行監測方案。自行監測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監測頻次;
(2)使用的監測分析方法、采樣方法;
(3)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要求;
(4)監測數據記錄、整理、存檔要求等。
案 例